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,进一步贯彻实验教学中心“开放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”的工作方针,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,吸引、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开展高水平研究,促进新兴、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,培养造就高层次科技人才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在“211工程”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设立“西北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基金”(以下简称“开放基金”),并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开放基金重点支持围绕相关实验教学中心研究方向开展的意义重大、有创新思想或属于学科前沿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,优先资助承担各类国家和省部级重点项目,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中青年学者申请的项目。其中本校申请者获得的开放基金项目数和资助金额不超过40%。
第三条 开放基金经费来源于学校“211工程”重点建设学科经费,由学校统一管理。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受理、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,科研处负责监督检查。
第四条 开放基金每年评审一次,各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年度计划,在每年的6月底之前编写《开放基金申请指南》并公开发布,《申请指南》应报科研处备案。
第五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者需填写《西北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基金申请书》,中级以下职称申请者需有一名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推荐。
开放基金申请项目由各实验教学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,或由学术委员会通信评议,提出拟资助的项目名称、项目负责人名单及资助经费额的建议并报科研处。
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各实验教学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建议,确定资助的项目及经费额度,报主管校长审批。各实验教学中心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,通知受资助者拟定开放基金使用计划(开放基金项目的执行期限一般为1-2年),并报科研处备案。
第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按年度分两次核支,第一次为核定经费的60%,第二次为核定经费的40%。
第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,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、学校有关“211工程”经费管理、使用办法。开支范围如下:
1.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室内科研费用(包括a. 试验测试费、采样费;b.机时费;c.审稿、版面费;d.研究工作必需的资料购置、打印、复印费)。
2.客座人员(包括项目组成员)差旅费、住宿费。
第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只能在本校进行财务结算,受资助人员的经费开支,需按规定在西北大学财务处报销,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审签。
第十条开放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由各实验教学中心负责,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可随时检查项目的进展及执行情况,有权暂停、调整或取消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原计划执行的项目。
第十一条 受资助的项目,必须按开放基金使用计划中所列的研究计划、科研任务和预期目标严格执行,必须按时结题或验收。
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项目结束后,必须向各实验教学中心提交下列资料(一式两份):
1.研究工作总结;
2.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;
3.研究工作中的各种原始技术档案,并提供目录清单;
4.经费使用报告。
以上资料均应报科研处备案。
第十三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应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,并在每年年底前向科研处提交开放基金项目进展报告。
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产生的成果,由西北大学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。成果鉴定、报奖、申请专利等由学校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,单位及个人的排序按对成果的实际贡献有序排列。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时,作者必须将相应实验教学中心署名为第一完成单位。
成果须标注西北大学XXXX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
第十五条 凡在学校各实验教学中心从事开放基金项目研究工作的学者,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。
第十六条 由政府下拨开放运行费的实验教学中心,其开放基金的实施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