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验室开放基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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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9-06-30     浏览次数:   分享到:

第一条 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,进一步贯彻实验教学中心开放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的工作方针,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,吸引、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开展高水平研究,促进新兴、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,培养造就高层次科技人才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在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设立西北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基金(以下简称开放基金),并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开放基金重点支持围绕相关实验教学中心研究方向开展的意义重大、有创新思想或属于学科前沿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,优先资助承担各类国家和省部级重点项目,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中青年学者申请的项目。其中本校申请者获得的开放基金项目数和资助金额不超过40%

第三条 开放基金经费来源于学校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经费,由学校统一管理。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受理、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,科研处负责监督检查。

第四条 开放基金每年评审一次,各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年度计划,在每年的6月底之前编写《开放基金申请指南》并公开发布,《申请指南》应报科研处备案。

第五条 开放基金的申请者需填写《西北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基金申请书》,中级以下职称申请者需有一名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推荐。

开放基金申请项目由各实验教学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,或由学术委员会通信评议,提出拟资助的项目名称、项目负责人名单及资助经费额的建议并报科研处。

第六条 科研处根据各实验教学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建议,确定资助的项目及经费额度,报主管校长审批。各实验教学中心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,通知受资助者拟定开放基金使用计划(开放基金项目的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),并报科研处备案。

第七条 开放基金项目经费按年度分两次核支,第一次为核定经费的60%,第二次为核定经费的40%

第八条 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,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、学校有关211工程经费管理、使用办法。开支范围如下: 

1.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室内科研费用(包括a. 试验测试费、采样费;b.机时费;c.审稿、版面费;d.研究工作必需的资料购置、打印、复印费)。 

2.客座人员(包括项目组成员)差旅费、住宿费。

第九条 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只能在本校进行财务结算,受资助人员的经费开支,需按规定在西北大学财务处报销,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审签。

第十条开放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由各实验教学中心负责,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可随时检查项目的进展及执行情况,有权暂停、调整或取消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原计划执行的项目。

第十一条 受资助的项目,必须按开放基金使用计划中所列的研究计划、科研任务和预期目标严格执行,必须按时结题或验收。

第十二条 开放基金项目结束后,必须向各实验教学中心提交下列资料(一式两份): 

1.研究工作总结; 

2.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; 

3.研究工作中的各种原始技术档案,并提供目录清单; 

4.经费使用报告。

以上资料均应报科研处备案。 

第十三条 各实验教学中心应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,并在每年年底前向科研处提交开放基金项目进展报告。

第十四条 开放基金项目产生的成果,由西北大学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。成果鉴定、报奖、申请专利等由学校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,单位及个人的排序按对成果的实际贡献有序排列。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时,作者必须将相应实验教学中心署名为第一完成单位。

成果须标注西北大学XXXX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

第十五条 凡在学校各实验教学中心从事开放基金项目研究工作的学者,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。

第十六条 由政府下拨开放运行费的实验教学中心,其开放基金的实施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十七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